(二)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1.防爆区域内未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等级电气设备的;
2.消防及安全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未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6.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的;
7.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
8.接到整改指令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企业停产整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许可机关在停产整顿期间暂扣其相关证照。整顿结束后,由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有关证照后才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或搬迁决定,不留后患。
(三)对有如下行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拒不整改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四、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各县(市、区)在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具体要求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为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认真把好审查关。对初审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或经省安全监管局审批作出不予颁发许可证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其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06年6月30日,并按规定及时做好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符合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督促其按规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