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
3.现场作业管理,尤其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以查“三违”、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为主要内容;
4.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
5.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是否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6.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和检测情况。
对凡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县(市、区)要建立档案,并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坚决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立即依法关闭。
三、加强指导,分类实施,狠抓落实整治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如下隐患的整改整治。
(一)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7.重大危险源未落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的;
8.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9.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10.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整改指令书,根据职能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督办人。逾期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