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九条 市国资委享有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授权经营和委托经营的形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方案的论证和上报、审批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四)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六)起草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