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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1、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中心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由省科技厅颁发“江苏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和匾牌,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认定的创业中心,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各创业中心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中心,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创业中心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十七条 各创业中心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业中心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创业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创业中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创业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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