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我省创业中心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注重发挥各地科技、人才及产业资源优势。在苏北地区,重点支持区域综合性创业中心建设;在苏南及沿江地区,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设计、新材料、环保等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建设。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由省认定的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创业中心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
2、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招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家且服务配套设施齐备,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且入驻企业的实际孵化面积已占总孵化面积的2/3以上。
4、创业中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的发展。申请由省认定的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创业中心建设有资金投入。
2、专业发展方向明确,特色服务功能齐备,建有专业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及培训能力。
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入驻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创业中心的专业定位一致。
4、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孵化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70%。
第九条 入驻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企业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3、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进驻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