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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对房开企业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开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企业的预缴期限和预缴率,填写“   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核定表”(附件2)。

  (三)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13%。

  四、关于共同费用分摊问题

  一个房开企业在两个以上不同地区开发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其无法分别核算的共同费用部分,应按各个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收入比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并由房开企业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供共同费用分摊说明和分摊表。

  五、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中第三款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开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税务鉴定报告”。

  出具“税务鉴定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等规定,除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其应出具的资料和应附列资料外,要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定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六、关于房开企业联合开发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

  凡符合《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3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此规定执行。

  七、对属于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二)情形,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八、关于房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解决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6〕47号)第一条(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问题”规定,房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律要在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中填报计算的依据(指收入、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额等项)。

  (一)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1. 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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