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房开企业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开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企业的预缴期限和预缴率,填写“ 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核定表”(附件2)。
(三)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13%。
四、关于共同费用分摊问题
一个房开企业在两个以上不同地区开发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其无法分别核算的共同费用部分,应按各个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收入比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并由房开企业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供共同费用分摊说明和分摊表。
五、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中第三款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开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税务鉴定报告”。
出具“税务鉴定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等规定,除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其应出具的资料和应附列资料外,要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定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六、关于房开企业联合开发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
凡符合《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3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此规定执行。
七、对属于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二)情形,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八、关于房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解决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6〕47号)第一条(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问题”规定,房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律要在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中填报计算的依据(指收入、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额等项)。
(一)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1. 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