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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全面开展无水芒硝、石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岩盐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的审查和公布

  1、送审:矿山企业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2、初审: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在收到送审报告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3、审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回采率折算,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给予报销。

  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关闭采井前,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给予报销。

  4、抽查、公布:省国土资源厅应在15日内完成抽查,并予公布。

  附件:1、岩盐矿山季度采卤情况汇总表 2、岩盐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点击查看下载)

  附件1:
  市   县(市、区)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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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组│卤水│平均│折固│卤水│卤水浓│      卤水化学分析结果(%或克/升)      │
│编号│产量│含盐│体盐│温度│度(0B├──┬──┬──┬──┬──┬──┬──┬──┬──┤
│  │(m3│量( │(吨│(℃│e′) │  │  │  │  │  │  │  │  │  │
│  │ ) │克/ │ ) │ ) │   │  │  │  │  │  │  │  │  │  │
│  │  │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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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卤水│平均│折固│备注│                              │
│合计│产量│含盐│体盐│  │                              │
│  │(m3│ 量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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