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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全面开展无水芒硝、石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全面开展无水芒硝、石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国土资函〔2007〕148号)


有关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加强无水芒硝、石盐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厅决定全面开展无水芒硝、石盐(以下简称岩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岩盐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闭井申请时,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2、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矿产资源储量台帐、不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岩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要求

  1、每口采卤井需安装计量精确的计量装置,提倡电子流量仪;

  2、每口采卤井每班需对卤水的主要元素进行分析,每周不少于1次全分析。

  三、岩盐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的编制

  1、岩盐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矿产资源储量台帐,在每季度初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矿山上一季度的采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其占用、消耗、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报》(见附件2)。

  2、矿山首份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应在全面查清矿山资源储量的基础上,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编制。

  3、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卤水质量变化情况;分析溶腔变化情况;开采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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