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川环函[2005]61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44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条例》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搞好学习宣传。近几年来,毒品犯罪屡禁不止,逾演逾烈,已成为全社会的一大公害。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国务院颁布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它对于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本辖区环境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明确职责,准确把握有关规定。同时,要广泛宣传《条例》精神,让《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条例》精神,对本辖区生产、贮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要结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对生产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渣、废水,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监管;要加强对贮存、运输等过程中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