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面向基层实施慈善救助行动;围绕社会福利社会化,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方面的作用,缓解当前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不足、机构偏少的矛盾;围绕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扶危济困、救助赈灾中的应有作用;引导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和类别的慈善需求。建立科学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慈善类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严厉打击假慈善之名,行谋私利、骗钱财之实,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类民间组织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创新制度、提高水平。制订和完善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民间组织行为准则,督促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其高效、民主、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公信力。慈善类民间组织要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咨询,凡属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慈善类民间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与捐赠人有约定需要披露的,应严格按约定要求披露。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推动慈善类民间组织逐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
三、 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要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新途径。对于各市、县(市、区)成立的慈善类基金会,省厅统一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将扶持指导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动态,注意总结吸收国内外发展慈善事业的有益经验,研究发展与管理规律,将研究成果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水平。要切实帮助慈善类民间组织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慈善事业,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培训,促进人才专业化、职业化。要注重完善志愿者制度,引导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活动,尽快形成职业人才与志愿者相结合,能基本适应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