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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
(川环发[2006]9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日趋加重,相关投诉增加,社会各界和公众反映强烈。

  为了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建设和运行期伴有电磁辐射在豁免水平以上的项目或设备,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路、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以下简称“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二、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须由我局严格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进行确认。

  三、新建、改建、扩建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均须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须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四)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须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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