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老年人照料服务体系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快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等养老福利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市、区(市)和乡镇(街办)至少要建成1处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各区(市)至少要建成1处高档次的老年公寓。乡镇敬老院可以实行“一院两制”,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其他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村(居),可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兴建老年公寓(老年房)或托老所。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争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我市设立“爱心护理工程”项目,探索为高龄老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有效途径。“十一五”末,城市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城市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2‰,农村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8‰。
2.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独居老人档案,搞好空巢老人的照料服务。在城区,依托社区养老机构、“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会友交流、文体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积极鼓励支持独居老人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相互关爱的小型组织;在农村,发挥老年公寓(老年房)的优势,注重解决“独居老人”精神孤独问题。积极推动老年志愿者组织建设,推行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实行阶梯式“居家养老”服务;街道、社区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义工积累制度”。
3.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服务标准。对各类老年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十一五”末,各类老年服务机构中要有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新模式,完善老年管理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逐步形成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
(三)建立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1.全面落实老年法规政策。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力度,确保老年人的各项待遇得到落实。补充完善《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一步增加优待项目,提高优待标准,扩大优待范围,重点研究制定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老年人的优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