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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严禁煤矿、非煤矿山监察和管理部门下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或者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煤炭、非煤矿产品的营销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等活动。
  三、坚决清理纠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对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认真清理纠正。当前,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清理纠正工作,非煤矿山投资入股的清理纠正工作也要争取在年内完成。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领导。清理纠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筹备组)等部门组成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全省的清理纠正工作。各设区市和矿产资源较多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清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严密把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对股东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审查,发现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煤矿、非煤矿山监察和管理部门人员出资入股或担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坚决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变更登记。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审批、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尽职尽责,如发现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煤矿、非煤矿山监察和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的,应立即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理纠正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把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整改的实际行动。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以及为亲友从事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刻原因,积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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