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闽纪发[2005]13号)
各市、县(区)纪委、组织部、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少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使权钱交易渗透到煤炭、非煤矿产品的生产、审批、监督各个环节,成为非法矿主的保护伞,与非法矿主形成利益共同体,严重干扰了安全生产,阻碍无证矿井的关闭,滋生了以权谋私现象,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切实按照中央要求,认真抓好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清理工作,坚决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小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2)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3)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小煤矿、非煤矿山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4)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矿山的干股、红利;(5)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煤炭、非煤矿产品的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等活动;(6)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