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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一级、二级、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认证办法》的要求,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引进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所有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配置与培训内容相配套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工人岗位安全培训丛书》、多媒体培训软件等作为完善和申报、评估(复审)培训机构资格的其中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并建立经煤矿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名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定期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靠一、二、三和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这个平台,有计划、分步骤、严标准地对待上岗新工人、班(组)长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生产技能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主安全意识和施救知识。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实行报批审查制度。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每年初将年度的培训计划、任课教师、教学内容等材料报其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一级、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每年初将年度培训计划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班。未经审批擅自开班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岗位(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成立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建立安全培训考试题库,负责全市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做到考培分离,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上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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