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实施培训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聘任制度。要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配齐配好教师。一级、二级培训机构的教师的考核颁证、参加人数按国家总局要求办理。三级培训机构要有8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四级培训机构要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或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必须参加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备课,执行教学计划的各科教案或讲稿,要妥为保管,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自评。各煤矿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组织力量,有步骤、分类别地对其辖区内三、四级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或检查。凡一年内没有一次安全培训的,取消培训资质;凡两年没有完成培训(复训)计划的,取消培训资质。
第二十条 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各级培训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做到收支两条线。要加强安全培训经费的管理,结合实际,完善教学设备,特别是教学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设备、有关通风、风电瓦斯闭锁、采掘设备及模型放炮器性能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和完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独立的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不具备建立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条件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按考培分离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