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要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对全体煤矿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由国家总局统一制定。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印的资格证。
第十二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及其以下无煤矿专业的人员,煤矿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合格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复审的,应当于期满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经复审合格的,办理合格手续,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合格手续,予以确认。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颁发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要求,安排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调研与改革,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与培训计划。各级培训机构每年要结合本机构教学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