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未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验收,认定合格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总局审批、颁发;三级资质证书,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四级资质证书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各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的其他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煤矿企业负责。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程序和有效期限等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第20号令之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执行。
第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矿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积极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严格考核发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人事培训处负责。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考核标准,对参加培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达标准不能发证。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