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1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庆(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文件精神,加强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教考分离,保证质量;突出重点,全员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瓦斯监测工、防突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矿井泵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电机车司机等,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矿山救护队员按照国家总局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