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原始材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卷归档、保存。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归档资料目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应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一、文件
(一)上报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文件
(二)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文件
(四)省级政府或区县政府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文件(或批示件)
(五)省级或区县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文件
(六)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指示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调查取证材料
(一)全部谈话调查笔录。
(二)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规定、指示、通知等重要文件复印件。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制度、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报表、检查及监测记录、设计及施工图纸等
(三)“六证”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领导分工及职责文件。
(六)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其它重要资料等。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执法文书
(一)立案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五)煤矿安全监察结案报告
(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日常监察执法文书(重特大事故前6个月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与事故有关的执法文书)
四、调查报告文件资料
(一)事故综合示意图及其他有关图纸
(二)抢险救护报告
(三)现场勘察报告
(四)尸体检验报告
(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和现场提取物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
(六)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七)技术鉴定报告(或技术调查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及参加鉴定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管理调查报告(包括管理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九)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及其他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煤矿重特大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煤矿重特大事故管理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煤矿特大事故抢救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煤矿事故调查组分组及职责、责任划分类型与处理方式等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