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各级政府要实行救助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对象就业,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优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上岗必要技能培训。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要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也可组织他们通过打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努力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十一)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认真实施《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二)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煤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