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坚持“自愿受 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设施,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县(市、区)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使社会捐助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七)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2006年,在全市14个县(市、区)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资金按省、市、县4:3:3的比例负担。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要重点抓好当前3个试点县(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八)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正2004)151号)文件精神,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 (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同时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