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和价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试行)》及《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忻政发[2001)93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暨太原现场会”会议和价听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要求,我市14个县(市、区)在2006年第四季度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制度的实施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调整的原则。首先对全市农村特困群众中4.3万“不救不活”的常年特困救助对象予以保障,保障资金按省、市、县4:4:2的比例负担。要严把救助对象审定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三)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切合实际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力口大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足额落实五保供养本级投入资金,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五保供养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