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7〕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经委、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运用价格杠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淘汰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 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完善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2004年10月以来,我市按照国家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在遏制我市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电力供求紧张状况,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谋长远的高度,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差别电价有关政策
(一)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全市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具体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只对其达不到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线(工艺)部分执行差别电价,但必须单独装表计量。如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经企业申请,由区县经委会同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核实并报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