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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政务值班工作的通知

  (二)重大突发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总数超过5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涉及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有害化学气体泄漏事故。大型活动或群众性娱乐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等。
  (三)重大突发案件。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总数超过5人的刑事案件。伤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身份特殊人员的案件。恐怖活动、恐怖事件。涉枪、涉爆案件。盗抢国家重要财产、破坏国家重要设施案件,如抢劫运钞车、银行,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等。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30人以上或虽参与人数较少,但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赴省赴京集体上访或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非法抢占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行为。大型活动或群众性娱乐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骚乱。聚众哄抢国家财物等群体性事件。
  (五)带有一定苗头性、倾向性、危害性的重大社会动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不法活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社会各界对有可能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反映等。
  另外,一些重要的汛情、震情、疫情监测预报及其他重大情况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凡端倪可见、有可能是重大事件或是重大事件苗头的,都要及时上报,不能待事故严重、情况查清后方才上报,不能以“事件情况不明”为由迟报、瞒报。
  三、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信息网络,严格报送程序和内容
  全市要以市、县、乡三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为依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是具体责任人。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报送的有关时限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2660912、2660398)。报告应采取书面方式以信息的形式报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60分钟)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各级各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信息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尽快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能超过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全部核实的,应将已掌握的核实情况进行报告,不能以核实情况为由造成信息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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