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06)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解决多层房屋平屋面防水、保温、隔热等问题,参照省内外城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决平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性能差问题与房屋外立面整修粉饰同步推进的原则。在原建筑物结构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实施“平改坡”时,要对整幢房屋外立面进行适当整修和粉饰,切实达到改善房屋性能和建筑物外观视觉效果的双重功效。
(二)坚持“宜改则改、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市城区内的多层房屋,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建筑结构安全允许并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实施“平改坡”。但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翻建改造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接近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以及其他不易改造的房屋,不得实施“平改坡”。
(三)坚持“谁产权谁出资,多元筹资有偿改善”的原则。“平改坡”工程项目,以产权人投资为主,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投资为辅的筹资方式建设,市政府对特殊项目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平改坡”工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物价、地税、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二、申办程序
(一)由住宅顶层的一名或几名产权人作为召集人,征得建筑物顶层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二)召集人持书面申请与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协商,双方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造价,就出资比例等相关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认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若建筑物结构允许,应安排改造计划。
(四)整幢非住宅楼拟实施“平改坡”的产权单位,可直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