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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4.8.3 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建、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礼堂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市、各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4.12 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宣传、培训和演习

  5.1 公众宣传教育
  5.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市、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读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5.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5.2 培训
  5.2.1 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5.2.2 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5.3 演习
  5.3.1 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5.3.2 综合演习
  市、各区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 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6.2 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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