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尤其对建筑、电力、交通、石油化工、信息产业、金融、教育等行业的影响较大。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雷预警信息接收平台,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报告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五、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配合气象部门不定时地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切实消除因雷击引起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击灾情收集、调查和雷灾鉴定工作,互通情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管理,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防雷执法监督。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定期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因管理、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理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组织做好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情况,加强对防雷减灾重点行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
六、全面深入地做好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防雷科普宣传。要结合雷灾典型事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防雷科普宣传工作,普及防雷知识和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