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信息保障
应建立市、县(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电视台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市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县级单位必须要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6.3 扑火物资保障
市、县、乡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市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扑火抢险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科学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信息,为森林防扑火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级护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市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