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和活动文电办理
(一)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来文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及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二)由值班室审核有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必要性,询问拟邀请领导同志届时是否在京或能否出席,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如需正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行文的,由值班室将原件和市领导同志批示转秘书处按发文程序办理。
四、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或担任相关职务文电办理
(一)对国家部门或外省市政府主办活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队或需北京市组团参加活动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并将市领导同志批示转值班室阅知。
(二)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及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三)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某活动组委会职务,并请市政府在交通、安保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的文电,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四)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出席涉台会议或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市台办研处,同时送值班室阅。对于市台办反馈的意见,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五、接待国家和外省市领导来京文电办理
(一)对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部门领导同志来京检查、视察等工作的文电,其中由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带队的,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由副部级以下领导带队的,由秘书处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二)对外省市政府及其下级政府来京学习考察的文电,其中由省级政府副秘书长以上(含副秘书长)领导同志带队的,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由省级政府副秘书长以下领导同志带队的,由秘书处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六、市政府专项督查公文办理
(一)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公文以外文字材料上的批示件,由督查室列为专项督查事项,负责督查和反馈。
(二)对市有关部门按照督查室制发的《督办通知单》要求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秘书一处转督查室对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即是否符合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