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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1.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送阅的公文,按照分工转有关秘书处研提意见;
  2.涉及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和活动,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视察的公文,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3.涉及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本市会议、活动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活动,外省市领导同志带队来京学习、考察事宜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
  4.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会议、活动的公文,转市政府外办研处(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经商有关秘书处并报经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退报文单位。
  (十)秘书二、三、四、五处负责公文内容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
  1.有关事项表述是否清楚;
  2.报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需要市政府审批;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规定,是否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决策相抵触;
  4.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报文单位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审核情况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
  (十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文件(国发)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其他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函(国函)、国务院办公厅函(国办函),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市长、常务副市长、有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
  (十三)主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和《政务情况交流》,一般分送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阅。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对报送市长的公文及文字材料,同时分送市政府秘书长阅。
  (十五)对重要公文(电报),根据需要,按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要求,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后办理。对紧急重要公文,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由秘书一处复印分送每位呈批领导同志,并及时与领导同志秘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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