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威政发[2006]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积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上下一致、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没有遗漏。梳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以同级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执法依据。
(二)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工作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又要确保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职权的相互衔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理顺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确定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权责对应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与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