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的,按本条第(十四)项规定处理。
(十四)企业购进的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比税法规定的年限短的,应说明企业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和软件的用途。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年限短的,应说明企业划分生产性设备与非生产性设备或非集成电路生产设备的会计政策;本年度取得的生产性设备在企业生产中的用途、设备计税成本是否合理、成本归集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设备尚未使用的,应说明折旧费用是否提前在税前列支。
(十五)外国石油公司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的,应列明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的金额、本年可列支的勘探费摊销额和开发费折旧额。
(十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列出关联企业的名单。
(十七)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应说明是否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十八)查账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查账报告需要使用前期报表数据的,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说明;对以前年度报表数据产生疑问的,应对产生疑问的原因作分析。
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查账报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A类申报企业,账载利润(亏损)总额的调整金额;查账报告确认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扣除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和地方所得税、全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合计等金额。本项所指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暂按注册会计师核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