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依法安置。要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决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父母或配偶属中央省属在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若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备案,由安置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规范自谋职业。要坚持安置改革方向,全面推进自谋职业,规范自谋职业程序。要切实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宜昌市城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区级财政必须列入预算,确保全额到位。
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凡录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场所,并落实其它相关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从各方面给予关心,支持他们艰苦创业,勤劳致富,为家乡建设作贡献。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帮助。要重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鼓励他们参与各种竞选、竞争,发挥骨干作用。
(三)抓好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和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有关单位要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四)严肃安置纪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特殊的社会保障任务,具有严格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各接收单位要从支持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完成安置任务。中央省属在宜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本单位的退伍子女或配偶,凭当地县市区安置部门《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置。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绝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受。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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