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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安置的时间要求: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欢迎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服从大局,珍惜军人荣誉,严守国家法规,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强自立、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当兵光荣、退伍不退色”的浓厚氛围,激发和鼓励广大退役士兵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

  三、加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全面完成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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