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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2006年2月14日)

  为规范我市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工作的有关行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举办会议和展览等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其中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名单。

  三、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赌、毒”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四、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住宿、交通、会务、就餐等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旅游意外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应按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安排日程和线路。签订合同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出国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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