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三)国家局和省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应按照专项检查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专项检查总结。
  (四)监督检查要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进行抽样(原料、包材或成品)送检,及时转入立案查处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分层次地通报各种检查结果,通报层次分三种:向被检查企业单向通报,在省内药监系统内通报,向新闻媒体通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加大通报力度,影响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省局、国家局,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车间、生产线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及时上报省局,并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其主要内容为:
  (一)药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范围、生产的具体品种、《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缴销、分立、兼并等相关资料;
  (三)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负责人变更的备案记录;
  (四)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备案资料;
  (五)药品委托加工、委托检验审批(备案)资料;
  (六)药品GMP认证检查和跟踪检查报告及企业整改报告;
  (七)投诉、举报处理记录;
  (八)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