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的要求,我市各级财政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把农业产业化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出口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设备引进、示范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定),并开展龙头企业利益联接机制试点工作,每年选择5家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在贴息扶持上予以重点倾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省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要拿出80%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加强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要在80%以上,农业地区农户贷款面要在40%以上。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要根据龙头企业的不同特点,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及时予以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其开户行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实际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通过考核评估优先授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将农发行现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范围扩大到农、林、牧、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提供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引导农户规范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和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对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的多种农贷担保机构 ,各商业银行和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