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将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及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励及其他福利,不得用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
第九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二)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三)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资助教师出国培训等;
(四)聘请外籍教师以及实施后备校长培养、培训工程;
(五)补充市属各新开办的公办中小学校及扩班所需的开办经费;
(六)支持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
(七)奖励全市办学效益显著和办学成绩进步较大的公办中小学校;
(八)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方案,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给区属学校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