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对历史上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林改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乡制宜、因村制宜,自主选择林改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7.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对采取其他承包经营形式的,应按照林班、小班及河流、林带、道路、村庄等自然界限形成的区域,统一公开招标,逐步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化管理。
8.坚持林地不流失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超出承包合同面积的开荒林地,应全部纳入本次林改范围。
二、林改范围
全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林改范围。
三、林改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形式为主、其他承包经营形式为辅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明晰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参加改革的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区,要对现有森林、林木、林地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
(二)放活经营。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部门批准后,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流转。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下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