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桂安委办[2007]11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
坚决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铁路沿线、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烟花爆竹摊点以及公共和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单位、区域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专人值班检查制度,落实当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认真开展值班检查和巡查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车间、仓储设施,特别是药物、半成品、成品等爆炸性物品存放的安全检查和治安保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仓库的守护、巡查、值班制度,防止周边活动对仓库安全造成的影响。零售点要注意告诉群众,不得在销售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