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并实行专用电表计量收费的建筑物夜景照明(不包括商业广告),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电力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路灯电价收费,民用住宅按居民用电电价收费。
第七条 为了鼓励业主单位在夜景照明灯光工程建设中多出精品,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嘉兴市区优秀亮化工程项目评选办法》,对评比中入选的优秀夜景照明项目由市政府实行一次性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得鼓励奖的项目,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不按要求亮灯的单位,相应核减电费补助,发现一次核减3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除。对发现与非夜景照明设施混用的情况,取消电费补助和电价优惠,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嘉兴电力局、市财政局配合,每年提出专项预算,明确补助奖励的数额和筹措资金的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夜景照明电费按年度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单位,必须填写《嘉兴市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应及时做好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的审核和拨付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核定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的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嘉兴市城市景照明电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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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初│ 市规划 │ 备 注 │
│ │ 申请数 │ 审数 │ 建设局 │ │
│ │ │ │ 审核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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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用电度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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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元/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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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支付电费金额(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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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比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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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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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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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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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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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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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建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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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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