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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7]32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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