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6]7号)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居民住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由于在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收费环节较多,收费对象不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乱,影响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业发展。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维护住房交易秩序,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住房交易环节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交易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公布《辽宁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附后)。实施住房交易收费的单位必须按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违法收费,购房者有权拒付。
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5项。取消非中介机构收取的贷款代办手续费,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向购房者收取的商品房合同文本工本费、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公有住房互换手续费,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房产部门收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费。
三、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暂按每件不超过50元收取,建立并使用电子档案的地区,收费标准暂按每件不超过100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各市现行标准低于以上规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费按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执行。房屋抵押(他项权力)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595号文件执行,每套80元。
四、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单位向开发企业收取。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不得在住房交易环节重复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前置条件。
五、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除外),服务双方须签定委托服务收费协议。未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未签定协议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按违法收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