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了统一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司法文书,随文印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制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关于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的复函》、《关于不予采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复函函》、《关于对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涉及案件不予再审的复函》、《关于接受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复函》、《关于根据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复函》和《关于根据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情况的复函》等文书样式,供施行“若干意见”中参照。
四、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很多。“若干意见”只就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作出了初步的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探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此项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中的情况和问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2005年11月16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本意见所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瑕疵,建议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形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2.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采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应当遵循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确保定纷止争;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案结事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原则。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