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县域内客运班线、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申请,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4),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省际、省内市际班线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的,由被许可人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到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其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签章手续,并统一制作《道路运输证》和标志牌。
省际(省内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5)、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6)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市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省际(省内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7)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8),公告期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