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申请时,应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省际客运班线和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包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3)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传真(或网络传输)至线路始发地或包车客运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传后班线客运5日内、包车客运10内将意见传真(或网络传输)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我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省际客运班线申请后,经研究同意的,7日内将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至途经进站上下旅客和终到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提请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我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我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作出同意的决定后,由我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征求意见函后,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包车)征求意见表》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或网络传输)至途经进站上下旅客和线路终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传后5日内将意见传真(或网络传输)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省内市际客运班线、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包车)征求意见表》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传真(或网络传输)至途经进站上下旅客和线路始发地、终到地或包车客运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传后10日内将意见传真(或网络传输)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市内县际客运班线、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包车)征求意见表》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送)至途经进站上下旅客和线路始发地、终到地或包车客运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传后10日内将意见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送)至受理申请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