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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车辆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班线客运经营、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社会公示7天,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11),并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进站上下旅客和终到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2),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车辆类型、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告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班线客运经营、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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