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8);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班线走向示意图、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同时,要对申请事项涉及运输生产的人、车、路、站等要素的安全条件做出分析,提出具体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请延续经营的,还应注明原车档案信息;
(三)进站方案。包括拟经营班线起始站、终到站、途中停靠站点及班次等,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同时申请道路包车(非定线旅游,下同)客运经营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9);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包车客运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班线客运和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同时,要对申请事项涉及运输生产的人、车、路、站(景区)等要素的安全条件做出分析,提出具体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请延续经营的,还应注明原车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