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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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